金先生,30周岁,投保《国寿鸿富两全保险(分红型)》,选择6年保险期间,3年交费,每年交费10000元,基本保险金额10590元。金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:
高额保障
如果金先生
一年后因病身故,身故保险金=10590×已交费年数
一年内因病身故,身故保险金=10000元
因意外伤害身故,身故保险金=31770×已交费年数
鸿富收益
生存至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31770元
红利分配以年复利方式累积。
保险利益演示图

1、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,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,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。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,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;
2、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,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;
3、本简介仅供参考,具体内容以国寿鸿富两全保险(分红型)条款为准。
增值稳健,年年享受分红——回报高
复利计息,三倍意外保障——保障全
保单借款,方便资金周转——借款灵
缴费灵活,投资期限自选——保期活
一次交清保险费 | 身故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×3 |
分期交付保险费 | 身故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×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|
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| 身故保险金=所交保费(不计利息) |
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| 身故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(一次性交清保险费) |
身故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×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(分期交付保险费) | |
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| 满期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 |
分期交付保险费 | 满期保险金=基本保险金额×交费期间(年数) |
责任免除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四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六、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;
七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八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,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。
投保范围
凡出生三十日以上,六十周岁以下,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,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。
交费方式
一次性交清和三年分期交付。
保险期间
分六年和九年两种,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保险期间。